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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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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於雙方學習型與勞僱型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簽訂型態同意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務處心輔組)提出申訴。 
  • 學習型兼任助理對於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活動之措施或處置,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措施或處置作成或發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務處心輔組)提出申訴。
文章建立日期:113-03-14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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