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校園公告 > 學生公告 > ⚡111-1學期學雜費減免:新生(轉、復學生)111年6月30日開始申請,舊生111年6月14日開始申請,敬請把握時間辦理!
大
中
小
字型設定:
學生公告
⚡111-1學期學雜費減免:新生(轉、復學生)111年6月30日開始申請,舊生111年6月14日開始申請,敬請把握時間辦理!
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申請流程
一、具「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依據各類學雜費減免辦法)
1.
低收入戶子女(減免標準)
2.
中低收入戶子女(減免標準)
3.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減免標準)
4.
現役軍人子女(減免標準)
5.
身心障礙學生(含情緒障礙學生及學習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標準)
6.
原住民族籍學生(減免標準)
7.
軍公教遺族(減免標準)
二、申請時間及辦理方式(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請以電子信箱傳送或紙本郵寄辦理):
⚠️‼️(減免未完成請勿先繳費)‼️⚠️
- 1.新生及第一次申辦之學生(含轉學生):
- 申請時間:
- (第一階段):紙本申請
- (1) 獨招、繁星推薦及個人申請:111年6月30日(四)起至111年7月29日(五)止申請。
- (2) 考試分發、運動績優甄審及甄試或獨招遞補生:註冊組通知報到日後2週內提出申請。
- (第二階段):配合新生註冊:111年8月18日(三)起至111年8月25日(四)止申請。
- (第三階段):配合指考生放榜:111年9月5日(一)起至111年9月16日(五)止申請。
- 辦理方式
- 2.舊生(第二次以後申辦之學生): 111年6月14日(二)起至111年7月8日(五)止申請。
- >>>請依據111-1學雜費減免新一代校務系統操作手冊辦理(最下方檔案下載區)。
- 注意事項:
- (1)已申請通過且具有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含情緒障礙學生及學習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之減免身分者,請到新一代校務系統上傳以下證明(戶籍謄本含記事、身障證明正反面或教育部鑑定證明、減免申請表暨切結書(身障類)-下方附件)。
- (2)已申請通過且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之減免身分者,請到新一代校務系統上傳以下證明(低/中低/特殊境遇證明--期限須超過111-1學期註冊日(111年9月11日)、減免申請表暨切結書(其他類)-下方附件、戶籍謄本免上傳)。
- (3)已申辦原住民族籍及軍公教遺族之學雜費減免作業並獲審查通過之學生,除有休、復學情形外,已申辦者無需重新辦理申請。
- 3.復學生:比照「1. 新生及第一次申辦之學生(含轉學生)」之辦理方式辦理:
- 第一階段自111年6月30日(四)起至111年7月29日(五)止申請(紙本)。
- 第二階段自復學程序完成後至111年9月8日(四)止申請(線上作業)。
- 紙本郵寄:請將減免申請表及相關證明郵寄至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一段16號 課外活動指導組收 (信封上註明111-1申請學雜費減免) 課指組承辦人員電話04-22213108-6151 請洽李先生.
- 電子信箱傳送:請傳送相關資料至本校課指組減免承辦信箱辦理(pczip@gm.ntus.edu.tw),傳送資料務必清楚可辨認。
- 親自繳交:課指組於鶴鳴樓1樓(軍訓暨生活輔導組斜對面)周一~周五8:00~17:00.
(請下載附件的申請書和證明一同寄回)(缺件者請補件)
--------------------------------------------------------
四、變更繳費身分申請方式:
- 超過111年7月29日後未完成程序者,繳費單內之學雜費將以「一般生」全額計列。
- 具減免資格之學生欲辦理就學貸款或繳費者,請於註冊截止日前先持相關減免證件速至課指組查驗或辦妥身分變更事宜,再行辦理就學貸款或繳費。
五、退費申請方式:
- 符合減免資格(減免審查已通過)者,若已事先繳費,請於開學兩周內(111年9月23日(五)前辦理,逾期不受理),請到課指組填妥「退費申請單」並檢附繳費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本人金融帳戶影本,進行退費作業。
六、注意事項:
-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政府各類獎助學金應擇一申請: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僅能擇一申請,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與學雜費減免之間擇一申請,一經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將無法再申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敬請仔細考量選擇何者補助金額較高。「學雜費減免」與「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請擇一申請,不可重複申請!
- 請依政府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辦理:學生嗣後如有要求退回已補助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改申請其他政府助學金補助等情事,請依「政府各類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作業須知」發放順序之規定,應不予辦理。
【第1學期】
給付優先
順序
|
代 碼
|
項目
|
1
|
A
|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
2
|
B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
3
|
K
|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J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
4
|
G
|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
5
|
F
|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
|
6
|
E
|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蒙藏委員會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
7
|
M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
8
|
D
|
行政院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
9
|
H
|
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
- 各類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原因消失時,請立即告知,否則除補繳全額學雜費及公費優待外,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 具減免資格之學生欲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減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 有關加修「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說明: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未來職場競爭力,教育部於100學年度起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各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之減免,請依各該項規定辦理之,另「原住民籍學生」則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惟不得超過定額($22,700)減免標準)
- 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持榮民傷殘撫卹令及撫慰金證書者不得減免。
-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 (1)為能有效查核並反映學生之實際家庭經濟狀況,有關111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學雜費減免,以「110年度家庭所得總額」為查核依據;有關所得、財產之課稅資料疑義,可請家長向資料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核發最新課稅資料以為審核依據。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 (A)學生未婚者:
- 未成年:與其法定監護人合計。
- 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 (B)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2)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 (3)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110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 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 (4)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 (5)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
- (A)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 (B)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七、未盡事宜,悉依各類學雜費減免相關法規辦理。
-----------------------------------------------------------------------------------
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文章建立日期:111-06-06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111-07-02